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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保证金及逾期利息
2022-09-06 15:05:09来源:阅读: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绿地国际xxxx三期项目安装工程》的合同。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标的物花灯,合同总价179608.00元,支付方式条款约定,全部花灯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付至实际完成产值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经被告确认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有效后付至总价的 95%。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质保金待保修期(保修期为自项目整体交付之日起2年)到期后经被告确认无误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署后,被告于2020年05月09日向原告转账125000元的预付款,原告于2020年11月05日交付了标的物。然而被告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经原告催告,至今仍有54608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拒不支付合同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原告上海xxxx设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货款45627.6元及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自2020年11月06日,实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 LPR 利率计算)。

2、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质保金8980.4元及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照LPR利息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昌xxxx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合同货款以及质保金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不应支付合同款45627.6元以及质保金。根据《绿地国际xxxx三期项目安装工程》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由原告上报结算材料,经被告确认有效的结算资料并结算完成定稿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质保金从项目整体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两年,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每次付款前需要提供符合被告财务要求及税务规定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开庭之日,原告尚未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且也未提供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期根据合同约定为交付之日起两年,即便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质保期尚未届满,质保金亦未达到付款条件。

经审理,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原、被告签订《绿地国际xxxx三期项目安装工程》。约定由乙方(原告)承包甲方(被告)xx酒店的花灯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供货安装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价款依合同附件一确定为含税总价179608元。付款方式为:1、全部花灯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付至实际完成产值的70%;2、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乙方上报结算资料,经甲方确认有效的结算资料并结算完成定稿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为质保金;3、余款5%的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保修期从项目整体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二年)开始两年后经酒店管理集团确认无误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花灯采购及安装服务。2020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总计为125725.6元,被告于2020年5月9日向原告转账125000元,备注为工程款。根据《南昌xxx花灯验收移交清单》,该清单最下方粗号字体注明:以上提述灯具我司已经安装、调试及验收完毕,现正式移交至贵司。被告xx酒店项目处的戴某签字确认,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该清单实际数量与合同附件一确认数量有少许差异,但原告庭审中称后续已补发给了被告,被告亦在收到原告出具合同款70%(125725.6元)的发票后支付了125000元。另依原告与被告公司xx酒店项目处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催促其审核结算资料。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乘余款项,因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绿地国际xxxx三期项目安装工程》、《南昌xxx花灯验收移交清单》、付款回单、企业询证函、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绿地国际xxxx三期项目安装工程》的合同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告诉请是否已达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依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乙方上报结算资料,经甲方确认有效的结算资料并结算完成定稿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为质保金。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但原告已与被告于2020年11月5日确认案涉花灯数量移交清单,且主动向被告催促审核结算资料,被告作为采购方在被告提交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对接原告进行结算。故被告不应据此理由拒绝付款。因被告拒绝付款,产生了资金占用损失,对该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质保金,合同约定待保修期(保修期从项目整体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二年)开始两年后经酒店管理集团确认无误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无息)。因被告未积极确认结算,案涉项目整体交付之日虽并不具体明确,但2020年11月5日双方已对移交清单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自该日起案涉项目应视为整体交付完成。因此,保修期应自2020年11月5日起计算,至今并未满二年,质保金支付条件未达成。原告主张支付质保金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于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昌xx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xx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627.6元;

二、被告南昌xx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xx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5627.6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xxxx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昌xxxx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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